急需帮助!!!今年2月1号我开朋友的车去县里取我的结婚照,在回来的时候经108公交车线行至聂庄水厂时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,当时电动三轮车是在路边停的,我当时由于过路两边减速桩没有注意前方电动三轮车,我车右前灯与右保险杠与对方电动三轮车左后角发生碰撞,当时电动车有老太太女儿驾驶,老太太在后边车镂凳子上坐,造成老太太从车镂凳子上摔倒车镂里面,并没有摔倒外边,当时说腿痛老太太女儿要求到医院去拍片,我就开车拉着两人到医院拍片,拍片后没有骨折,检查别的地方也没有毛病,老太太其他子女要求住院观察两天我也同意了,最后说是一直很发烧就那住在县医院不出来了,在县级医院住了8天也一直找不出来发烧原因,后来说县医院设备条件太差转到市医院,在市医院住了9天到2月17号出院。交警事故认定:我在没有确认道路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造成的交通事故,我的全责,对方无责。请问这合理吗?后来由于车子不是我的我向交警交了15000元的事故款把车子在17号的时候先提了出来,请问事故款能退给我吗?交警让我跟对方沟通一下,对方医药费花了一万多点,却要求不和理要求赔偿三万多车子只有一个交强险,我没有同意赔偿,对方与今天出院20天后有以事故造成发烧原因住进省级医院,请问我该怎么办!!!对方二次入院我有责任赔偿吗?